三伏潭镇人民政府公告 [2008-1-8] 近几年来,沟二村、三伏潭村和镇城建办,未经有权机关批准,擅自在南环路两侧对外出售台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二条、第四十三条、第四十四条、第五十九条、第六十二条、第六十三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四十一条,属违法行为,已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(仙土资改字[2007]8、9、10号),所售台基一律无效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1、各购台户请于2008年1月28日前,持原始购台发票到原售台单位退款。 2、售台单位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支付退台户利息。 3、逾期不领取本息的视为主动弃权,所购台款作应付款处理,今后不再支付利息。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--------------------为什么要收回南环路台基 [2008-1-8] 清退南环路两侧所售台基,是为了维护《土地管理法》和《城乡规划法》等法律的严肃性,强化规划和土地管理,节约集约利用土地;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,维护社会公平正义;打击炒作土地的非法行为,铲除黑恶势力温床。 一、沟二村、三伏潭村、城建办出售台基没经有权机关批准,出售主体违法,必须彻底改正。 二、居民在南环路购台不合法,必须尽快纠正。 1、本村村民购台,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: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。农村村民出卖、出租住房后,再申请宅基地的,不予批准。 2、外地村民在城镇购台,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: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,需要使用土地的,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。目前,南环路两侧土地没有依法转为国有土地,居民不得在此地段申请台基。 3、部分售台面积超标。《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居民建住宅每户宅基地面积,大中城市内不得超过80平方米,其他城镇内不得超过100平方米,许多购台户购台面积超过了此标准。 4、购台户没有取得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》,无法取得《土地使用权证》。《城乡规划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,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。 三、镇政府对住宅用地有审核权利和责任,既可审核同意,也可不同意。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六十二条 规定:农村村民住宅用地,经乡(镇)人民政府审核,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。 四、售台价格不均,高的每米3000元,低的每米不足600元。群众对此意见很大,其中还可能存在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,不清退显失公允。 五、大户购台现象非常突出,购台3个以上的多达10户,群众对此反响强烈。购台面积最大的超过了3000平方米,涉嫌倒买倒卖土地、触犯刑律。大户炒作土地,容易滋生黑恶势力,不清退不足以铲除黑恶势力的温床。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,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。--------------------中共仙桃市委督查室关于中国仙桃网“网上对话”平台回复情况的通报 [2007-9-7]中共仙桃市委督查室关于中国仙桃网“网上对话”平台回复情况的通报--------------------市委办公室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通网上对话平台的通知(仙办文[2006]51号) [2007-9-7]市委办公室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通网上对话平台的通知(仙办文[2006]51号) 详细>>> --------------------网站改版 [2007-9-2]热烈祝贺三伏潭网站改版成功!--------------------